一、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I、 对象:
企业(出口商)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即可凭海外银行开来的以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叙做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
II、 条件:
企业如需办理打包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须有出口亏损弥补来源,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所持的有效信用证正本需由资信良好的海外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且信用证条款必须经放贷银行核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银行进行议付;
4、企业应向银行提供有关外销合同,如属代理出口须提供代理协议,以便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
5、企业应向放贷银行提供财务报表,以便银行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
1、打包贷款的额度:最高为信用证金额的80%。
2、打包贷款的币种: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兑换货币;
3、打包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利率执行,计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4、打包贷款的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三、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的申请:
I、打包贷款可向银行各分支行的国际结算部门或直接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贸易科提出申请。企业须填写<<打包贷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等,并加盖公章及有权人签字。
II、企业应向银行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出口合同,如属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
III、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或新增资企业);
4、连续两年的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述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三资企业、上市公司);
6、就此项贷款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规定);
7、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8、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外销合同、代理协议(如需要);
9、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10、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
11、其它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