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产生,就是因为在异国间贸易中存在欺骗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融资活动,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因此,事实上,信用证方式的使用,总是伴随着各种信用证欺诈同时进行的,认识信用证方式本身运作的特征,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前提条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当事人是:(1)、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是买方,进口商,付款人。(2)、开证行,即付款行,是买方的开户银行。(3)、通知行,即卖方的开户银行,为寄单索汇行。(4)、受益人,即卖方,收款人,出口商。
从当事人的构成来看,信用证方式就是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通过各自的开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