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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定义及其特点

[日期:2015-01-2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从信用证的定义中不难发现,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
  银行信用比商业信用更可靠,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与汇付方式、托收方式比较,具有不同的特点:
  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开证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根据买卖合同而开立,但一旦信用证开出,就不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之外的契约,相关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业。”因此,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然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是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只对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所以,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的表面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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