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方始终不赞成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但是在实务中,软条款仍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在信用证中,或者隐蔽在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中,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接受了这些所谓“软条款”,如果处理不当,或者国际市场风云变动,就会引发收汇风险,甚至导致严重损失。
本来对于通知行来说,在审核信用证时,如发现有“软条款”,一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其中的风险,从而消除隐患或防范于未然。但是实际操作中,现在一部分银行认为“审证”是受益人的事,是买卖双方合同中早已规定了的事。因而,对于软条款的批注,并不怎么在意。受益人如果对此也粗枝大叶,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众多单证专家常常告诫贸易商,一定要提高对“软条款”的认识与防范。
常见“软条款”
信用证要求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发检验证书,其检验的标准是由进口商说了算的要求。且检验证书的签名须与开证行的签名相一致。
信用证尚未生效,须待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该信用证的生效。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货物合格,并出具有关检验证书后,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等等。
不能于“软条款”因噎废食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软条款”虽然讨厌,但是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并不能一律加以排斥,必须就事论事,对每项“个案”加以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应该说,如果不是存心欺诈,只要双方诚心做生意,许多所谓“软条款”仍然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骗子究竟是极少数人,不能因噎废食,造成商业机遇的错失。
在浙江著名外贸城镇绍兴柯桥,当地驻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区不少是南亚、中东、独联体诸国,那里见到的不少信用证中,常常列有这样的条款:货物出运前,一定要由进口商派员检验,或由进口商指定专门检验人员抽查,并且出具“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该信用证。显而易见,这种条款就被人们称为“软条款”了。
其实,只要商品质量过得硬,不是故意挑剔,检验合格放行,都能顺利收汇。我们的不少客户即使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时结汇,令交易划上圆满句号。
因而,不少银行在处理这一类信用证时,一般也能给予客户某些资金融通。诸如,生产前的“打包贷款”,或者出运后的“押汇”等。
前提条件是谨慎地了解客户资信及买、卖双方诚心诚意的合作和产品的质优货俏。
可考虑接受的“软条款”
少数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银行发来“授权生效通知书后”才能作数。
其实只要没有存心诈骗,这样的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诸生产的。
实际的贸易背景可能是一些国家政府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手续。但是市场机制风云变幻,“时不我待”,进口商如果要等到“进口许可证”拿到手之后,再开出信用证,可能会耽误了商业时机。因此他们往往要求出口商一边开始生产、出运,一边与审批同时进行,以免错失机遇。
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商收到这类“尚未生效”的信用证时,就可以委托厂家付诸生产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领悟到其中的风险,叮嘱开证人在装运前务必使信用证“生效”。否则,如果货物已经出运,所提交的信用证“尚未生效”,开证行就可据此拒不付款,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少数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条款中又规定:“交单期是提单后的21天”。一般的受益人都会要求开证人将“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所在地银行”,以免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延误到期日,而造成拒付(一般的状况是,出口商难于估计该套单据议付行的审核时间长短,及这套单据的“在途时间”,难于确定单据能否在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
在通常的情况下,受益人此时必须考虑到交单期的紧迫性,一定要在寄单前的“邮程时间”内将单据交到议付银行。开证行因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日”迟到而拒付的,这种情况是很少的。
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时间,掌握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和处理信用证业务,并提醒银行经办人员务必迅速处理这套单据,并用DHL或其他快邮方式寄单,以便单据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柜台。因此,这样的条款也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先决条件是受益人一定要注意到该条款的“风险性”和及时交单。
其他可以接受的“软条款”还有,信用证要求商品必须达到“进口国”产品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要求所装运货物轮船的“船龄限制”;规定的运输航班、航线等的限制,都是受益人通过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后,可以考虑接受,或者要求对方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