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商品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2)进口方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合同副本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提交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将信用证项下所须对外支付的资金足额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中,向银行提出对外开立信用证的申请;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证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备用贷款;与银行签订备用贷款合同;
(4)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正式信用证,并通过合适的国外代理行,将信用证正本通知给出口商,同时将一份信用证副本交给进口方;
(5)银行根据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