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 of L/C]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一切信用证均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出口人必须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将汇票和装运单据提交议付行或开证行议付、承兑或付款才有效。有效期一般规定为装运期后15天,是为使’出口商准备单据和邮递所需日期。如信用证有效期规定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情况,但未列明自何时起算日,则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为起算日。如信用证到期日适逢银行停业日,则规定的到期日,可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
信用证的受托开证条款[Opening Clause of L/C]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其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声明条文。它是开证行受托开证的理由和依据。例如,“本行受某某进口商(开证申请人)之委托开立以某某人(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的汇票条款[Drawn Clause of L/C] 信用证对凭汇票取款的规定。其条款的内容为:受益人应凭汇票取款,开立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一式两份即期或远期的汇票,汇票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几十。汇票上应注明出票依据,即汇票是根据开证行某号信用证开立的。这出票条款是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要项”之一,缺少此条,开证行有权拒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并未规定受益人必须开立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