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跟单条款[Documentary Clauses of L/C]凭汇票(或不凭汇票而凭单据)取款时应随附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其要求的规定。这是信用证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信用证“单证严格符合原则”的具体根据。因为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如与信用证不符,即使是非实质性的微小不符,银行有权拒付。在通常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一般可分以下几项:(1)商业发票及份数;(2)运输单据及份数,并注明运费已预付(或到付)字样,注明货装甲板不可接受(或可接受);(3)装箱单或重量单及份数;(4)检验证书或产地证书及份数;(5)保险单及份数,保哪些险别,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几十;(6)其他单据及份数,根据每一具体交易而定。
信用证的分运及转运条款[Pat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Clauses of L/C] 信用证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运时,货物应一次装运,但对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注明不同的出单日期及表明不同的装运港口(或起运地),亦不作为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不允许转运时,货物应由直达船装运。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质例1983年修订本规定,如信用证对此项内容未作说明时,则作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论。
信用证的装运条款[Shipment Clauses of L/C] 信用证对有关各项运输事宜的规定。条款一般包括装运港口或起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运输方式等。装运期限是货物最后装运的日期,一般以装运单据(或提单)日期为准。如装运单据(或提单)的日期迟于规定的装运期限,则开证行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