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是商业世界的客观事实.为尽量减少因为欺诈而受损失,我们必须培养自己,提高对各种欺诈的警惕性.问题是,欺诈手段层出不穷,商人骗子永远想哄骗不警惕的商人.以下内容将讲述有关国际贸易欺诈的基本知识,以及避免遭受欺诈的办法.
提示一:
所有的跟单信用证都要经过恰如其分的正式.如果对开证行的信用有怀疑(注意,是开证行,不是申请人.),就要查清楚.经过声誉卓著的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有双重保险,或者说双重付款保险,需要时可以采用.
提示二:
从跟单信用证的申请(即买方或者进口商)的角度来看,信用证的条款以及所需的单证必须足够并且清楚无误."足够"是指需要足够数量的单证,足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比如说,如果时间(即装运日程)是考虑的重点,那么就应该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个条件,要求在某一特定日期前,以特定的运输方式进行装运.如果在质量或数量是关键的因素,那么就应该运用另外的条件,要求进行独立装运前检验,并将严格的产品或服务规格要求提供给独立检验机构作为检验的标准.
提示三:
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只跟单证打交道,其他与单证有关的方面,诸如货物,服务,合同履行等等,一概无关.换句话说,跟单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银行不处理这些合同,也不受这些合同的约束,技术信用证本身提到这些合同的内容(<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500>第三,第4条).从买方的角度来看,它不仅要提交所需的单证,而且要确保单证制作合乎要求,确实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利益.涉及跟单信用证的诈骗案,很多是因为申请人不完全明白跟单信用证的运作性质,只重形式而不重实际.为进一步强调这一点,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诈骗案中,出口商提交了全部所需单证,但是并没有发货(即是说,提单是伪造的).怎么办呢?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十三条的规定:
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十五条还规定:
银行对所有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因此,十分清楚,即使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是伪造的,银行也只是仅仅审核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银行对于单证的真实性,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价值或存在与否,一概不负责.因此,买方必须自己找出办法,克服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自身利益,要求与银行的职责之间存在的空隙.明白这一点后,很多麻烦就可以避免了.
提示四:
从卖方或者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在准备生产和实际装运之前,必须确保能够提供正确的单证.单证不符会导致丧失跟单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危及货款.另外,装运延迟以及类似事件还会损害客户关系和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伪造单证可能会通过银行的审核关,但是却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为使国际贸易的损失减到最低点,卖方在货物制造或装运前,必须确定自己能够满足跟单信用证的所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