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Credit] 又称备用信用证。见“备用信用证”。
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Credit] 又称备用信用证。见“备用信用证”。
担保信用状[Guarantee Credit] 又称备用信用证。见“备用信用证”。
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Credit] 列有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有:(1)货到目的港要通过进口商品检验后才付款;(2)船样寄申请人经电报确认后受益人才可交单;(3)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此类条款是进口商为防止出口商欺诈或供货不合格而在信用证上加列的,对受益人却相当不利。(见式样5 37)
国外到期信用证[Credit to Expire Abroad] 以开证行本身为付款人并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接受这种信用证后将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要保证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把单据寄到开证行。(见式样5—36)
未生效信用证(Non.effective L/C] 规定必须在具备某种条件,或取得某种证明之后方可使用的信用证。例如,规定信用证需在进口商取得其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银行签发的授权书后,信用证方始生效。受益人在收到此类信用证时,不可立即托运发货,而应在收到授权书通知信用证正式生效后才能使用,然后发货出运。
预通知信用证[Pre.advice Credit] 以电信方式先指示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它必须以邮寄的证实书作为有效的信用证。在电文中必须声明:详情后告或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等。预通知信用证仅起预先通知作用。它只能在必要的内容收到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