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一直到规定的次数或累积的总金额用完时的信用证。它一般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供货。开立循环信用证既可避免多次开证手续上的繁复及开证行对开证额度的限制,又可节省开证费用和押金。循环信用证比一般信用证多一项循环条款,即规定了循环方法、循环次数与累计总金额,其按金额循环可分为三种:(1)自动循环信用证,在金额使用后不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原金额;(2)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发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3)非自动循环信用证,每用完规定金额须收到开证行再次循环通知后,原金额才能恢复使用。按规定时间循环,可分为两种:(1)积累循环信用证,指允许前次未用余额与下次新恢复金额合并累计使用者;(2)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前次未用余额不能与下次新恢复金额合并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该余额只能作废。
自动循环信用证(Automatically Revolving Credit)循环信用证的一种。见“循环信用证”。
半自动循环信用证[Semiautomati 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的一种。见“循环信用证”。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Non automatically RevolvingCredit~ 循环信用证的一种。见“循环信用证”。
积累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的一种。见“循环信用证”。
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的一种。见“循环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