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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申请人、信用证受益人和信用证转让人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又称信用证开证人,信用证当事人之一。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交易中的买方。进口商在贸易合同签订后,如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就应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严格按贸易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以保证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一致。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开证人[L/C Opener)  又称信用证申请人。见“信用证申请人”。
  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当事人之一。信用证上指定有权使用该证并享有权益的人。受益人只要在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就有权向开证行收取信用证项下之货款,享有开证行的付款保障。受益人一般为贸易合同中的出口商。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转让人(Transferor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称信用证第一受益人。委托转证行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原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转让人一般是中间商或买方驻卖方国的代理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转让人需负担转让费用。转让人可要求转证行在转开信用证时减少金额及单价,缩短交单期,将有效期、最后装运日期提早及增加投保率。转让人有权在受让人提交单据时换上自己的汇票及发票,以赚取差价。但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当第二受益人(受让者)不能履行交货、交单或货不对路或单据有问题的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仍须履行承担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转让可以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第二受益人)。见“信用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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