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原件照转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其分支行。一般只是在信开信用证情况下,才有转递行,这是转递行与通知行的不同之处。转递行只限于及时、准确地转递信用证并合理谨慎地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r Bank]信用证指定担任付款的银行。付款行可以是保兑行,也可以是出口地或第三国其他银行,后一类又称代付行,它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代付行并不因为被开证行指定为付款代理人就负有必须代付的责任,它完全有权在受益人交单时拒绝代付。付款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 单据付款后,由开证行负责对其偿付。开证行对代付行可在单到以后以单证不符为理由而退回单据,并索回已被借记的款项,付款行一经验单付款,对受益人和议付行均无追索权。但它可出卖单据或货物来取得补偿。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代付行[Paying Bank Agent]信用证指定担任代为开证行付款的银行。代付行一般由出口地或第三国银行担任。它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通常为通知行。见“信用证付款行”。
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信用证押汇行。买进受益人依照信用证所开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151商的银行。议付行一般为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除非信用证限定某一指定银行为议付行,可以由受益人选择在当地的任何一家往来银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即向受益人垫付规定之货款(亦称押汇),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垫款。见“信用证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