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押汇行(Negotiating Bank) 又称信用证议付。见“信用证议付行”。
信用证局外议付行{Processing Bank) 又称转议付行、转押汇行或转交银行。未受开证行邀请情况下,对限制议付信用证或不可议付信用证进行局外议付的银行。出口商收到限制议付信用证或不可议付信用证后,照规定应向指定的议付行或付款行办理议付或交单收取货款,但如出口商与指定银行素无往来,为方便起见也可洽请其往来银行进行局外议付,局外议付行买下汇票、单据后再转交指定银行办理局内议付或付款。局外议付行仅起到受益人之代理人的作用,它得不到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对指定银行所作出法定承诺的保障,开证行有权拒绝其局外议付为有效议付。局外议付行如遭到开证行或付款行的拒付,只能向受益人追索。
信用证转押汇行(Processing Bank) 也称局外议付行、转议付行或转交银行。见“局外议付行”。
信用证转议付行(Processing Bank) 又称局外议付行、转押汇行、转交银行。见“局外议付行”。
信用证转交银行(Processing Bank) 又称局外议付行、转押汇行、转议付行。见“信用证局外议付行”。
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予以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了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保兑行一般为通知行,也可以是出口地其他银行,或开证地或国际金融中心的著名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