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信用证条款: “提单上必须陈述下列阿拉伯卸货条款:为了防止货物万一被扣留,除非在航行途中遇难或者遭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该载货船舶在货到目的港卸货之前不停靠,也不进入叙利亚、黎巴嫩、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也门、苏丹、利比亚以及其他除埃及以外的阿拉伯国家的港口和领海。”说明:
很显然,这份信用证来自以色列。按照此项信用证规定,我们只要在提单的空白位置把上述卸货条款原文照搬地打上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专门单独使用一张纸,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受益人一定要这样做。
类似的信用证条款还有很多,例如,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上必须证实该载货船舶的船龄在装运时没有超过15年。”仅从表面上看,这些信用证条款写与不写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因此,作为出口人,我们一般也不会去关心、过问它到底有什么意义、作用有多大等等。但是,它们对于进口人所起的作用,无疑将是很大的。譬如,上面这段文字打印在提单上,不管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是否真的不停靠、不经过埃及以外的阿拉伯港口或海域,万一该船舶因停靠或经过了那些港口或海域而导致该批货物被扣留了,船公司就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严重后果;相反,如果提单上没有打印这段类似的文字,而该货物又恰恰在运输途中被有关当局扣留了,或者承运人声称货物被某个阿拉伯国家当局扣留了,船公司就很有可能以所谓“免责条款”为理由,把相关的责任推脱得干干净净。
B:信用证条款: “本信用证不允许银行单据凭担保办理付款和议付。”说明:这种凭担保议付和付款多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含有不符点银行单据的情况。
条款中分别用了“Guarantee”和“Indemnity”这样两个词,但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担保”的使用又有所区别,“Guarantee”一般是指甲方为乙方向丙方提供担保,比如有些近洋航线的海运货物,装运以后三五天或者六七天就到达了目的港;而银行单据这时却仍然没有到达买方的银行,买方不可能按照惯例用正本提单去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为了及时提取货物,避免滞期费,买方就采用抵押的方式向他们的银行申请一份银行保函并凭以先向承运人借取货物,等到日后他们从银行那里取得提单以后,再用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赎回借据(IOU)。买方银行为买方向承运人提供的这种担保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Guarantee”。而“Indemnity”多指甲方直接为自己向乙方出具的担保,比如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受益人又不能或者不愿意将这些不符点改过来,他们就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要求银行就按具有不符点的单据办理交单手续,承诺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再比如,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运输时,货物意外地短少了几件。为了让承运人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签发提单,卖方向承运人开具一份保函,保证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等。
C:信用证条款:“所有的议付单据都必须用英文缮制,并且所有的单据上都必须注明本跟单信用证的号码;每一份单据都必须用出具单位的稿头格式的纸张打印,而且每一份单据都必须用手写的方式来签署。”说明:有些证明性质的单据如船公司证明、保险公司证明等,在平常一般都是由受益人自己用白纸打印好了,再由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这样做既省事又省时。而当信用证要求用专门的稿头纸打印文件时,制单人就不能再翻老黄历、图省事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通常情况下,有不少承运人代理经常使用承运人(船公司)稿头的提单格式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发货人签发提单。在类似上述这种信用证条款下,如果承运人代理再像往常那样用船公司格式的提单由自己缮制和签发,那就行不通了。否则,银行将肯定对此予以拒付。
“手签”是指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公证机构被授权的合法签字人的签署,只能用手签而不能像往常那样用盖现存的橡皮图章的老办法来代替。而单位的图章该盖的仍然要盖,盖了也并不会因此构成银行单据的不符点,也就是说,信用证的“手签”条款并不排除“加盖发证单位图章”(Notary Seal)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