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所谓的货代提单HBL? 前几天, 有人问我什么是货代提单,当时我愣住了,因为,我之前一直没有听说过货代提单的概念。 我们知道, 按照中国的海商法,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货代就是货主的代理人,如果一个人是货主的代理人, 那他怎么可能签发自己的提单呢?后来,他向我解释这种提单的操作流程是这样的:从这个操作流程中,我知道他说的是无船承运人提单, 即通常所说的的NVOCC B/L或House B/L。 之所以我开始不能理解,是因为,在我的词典里是没有货代提单这个概念。 原因如下: 1. 在理论上,我们知道,提单可以按照收货人的描述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按照签发人可以分为船公司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 按照运输的方式可以分为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等, 但是,至少我还不知道有正式的货代提单的称谓 2. 货代如果从表面上理解是货主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那他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提单, 因为提单只能是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产品时才有可能出现的 3. 通常情况下,一个货代公司或者一个物流公司可能有从本质上来讲性质截然相反的两种服务产品:货运代理人服务产品和无船承运人服务产品,他只有在出售无船承运人的服务产品时, 才有可能签发提单。就拿上面的操作流程图来讲,如果你把货代换成物流公司可能也是成立的,但我们可能没有听说过物流提单。准确的流程图应当是将货代公司画成无船承运人,而无船承运人是可能存在于货代或者物流公司的业务中的。当然,我们市场上没有哪一家公司自称无船承运人公司, 不过我们知道准确反映他们签发的提单的性质分类是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L, 或House B/L, 它对应的是船公司提单(Liner's B/L或Master B/L)。综上,我们可以做一个小结,所谓的货代提单,是一个错误的提法,正确的叫法应该是无船承运人提单。 所谓的无船承运人提单, 就是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以自己作为承运人,和发货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为了便于理解,你可以把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想象成船公司,只是他们没有自己的运输船舶, 不得不以自己作为发货人,又和船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也就是说,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当然,合同的双方是不同的, 也就是说提单的内容是不同的, 这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转包合同性质类似。 HBL 和船公司的提单有什么区别? 从上面的流程图中我们知道,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签发的提单也叫海运提单,如果是海运提单,那他们的性质和功能和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没有任何区别, 它们也是物权凭证,也是合同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我讲课的过程中,我知道很多人学员对这个问题有些迷惑,迷惑的原因可能是那个House的字眼,其实,我们的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签发的提单并没有任何House的字眼,所谓的House是理论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在什么时候会出现HBL? 有些人说在FOB的情况下会有HBL. 这是不对的。HBL是运输合同的证明,FOB是贸易合同条款, 二者没有必然的关系。是否会有HBL,关键取决于发货人,他是想让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做自己的运输服务供应商,还是想让船公司做自己的运输服务供应商?说白了,他是想和物流公司或者货代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还是想和和船公司签定运输合同?有些人可能会说,那当然和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啊.但是,如果船公司说我给你的运价是5000美元, 而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说,如果你和我签订运输合同,我给你的合同运价是4000美元,你还是有可能和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这也是他们的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价值所在,就好像他们可以从船公司那里拿到一个批发价,再转售给你。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是CIF货,中国的发货人支付运费,如果他不能从船公司那里得到比较优惠的运费,他就有可能采购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的无船承运人服务产品,和他们订立运输合同, 从而取得合同的证明 - 海运提单, 虽然我们把它称作HBL。 但是,如果是FOB货呢?从理论上来讲,这时候,中国的发货人不关心运费,当然更希望直接和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取得船公司提单。但是, 如果收货人不能从船公司那里拿到价位优惠的运费,并且能够取得某一家货代或者物流公司的优惠运费,他就有可能通过贸易合同约定中国发货人和该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取得该物流公司或者无船承运人的海运提单,即我们通常称作的HBL HBL会有哪些风险? 我们知道,HBL和船公司的BL都是提单,都具有提单的核心功能-物权凭证。按照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如果是这样的话,如果你是货主,你当然希望这种保证越"过硬"越好,那简单地理解那当然是承运人公司越大越好。在我们的想象中船公司的保证可能比无船承运人的保证"过硬"些。如果说HBL有什么风险,那就是当出现了他的签发者不履行交货保证的情况的时候,在他不交货,不赔偿的时候,即使你打官司打赢了,也执行不到他的财产 - 如果他是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话,或者他在国外,你很难执行, 最终你可能只是拿到的一张纸头- 提单,一张空头的交货或赔钱的保证。如何防范HBL下的风险? HBL的风险防范和其他的风险防范没有区别:你必须知道是谁和你订立运输合同, 是谁签发HBL, 即谁将来会保证向你交货或者在不能交货时赔钱?他有没有赔偿的能力?他是不 是在国外将来执行很难?还有,你得衡量你的货物金额大不大?它是不是在交通部登记注册的NVOCC- 如果是的话,至少他有一定的保证金在我们的政府部门的手里。只有在综合衡量之后,你才有可能评估出值不值得为了运费差价或者贸易生意的实现,接受"交货/赔钱保证"效力可能稍微小一些的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接受他们的H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