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UCP第23条的合用
如果声誉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票据,则合用UCP第23条。
如果声誉证要求提交“海运”或“陆地”运输票据,则合用UCP第23条。只需运输票据是港至港运输票据,票据不一定要利用“海运”或“陆地”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划定。
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声誉证理睬提交多式运输票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利用了海运一种运输体例,没有转运),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以为仍应合用第23条。
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关照人及背书(一)如果声誉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签字流的称呼前出现“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照旧事后印就的。异样,如果声誉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签字流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二)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代庖署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声誉证未划定关照人,则提单中的相干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体例填写。不外,实务中的每每做法是填写开证请求人的称呼和地点。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声誉证划定的装运港的称呼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晰货色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讲明表明货色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现的口岸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若声誉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需具有有效的“已装船”讲明,银行可以接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口岸为收货地的提单。
若声誉证划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声誉证理睬转运,根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了然不合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声誉证划定的口岸范围内),则必需在装船讲明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称呼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口岸为装运港及响应船名,装船讲明可不用包括口岸及船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