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单有三份正本,在运输发生时分别应提交给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 副本数量按照标准应当是9份,在现代运输条件下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一般不作强制要求。
以下简要介绍以下运单上的项目以及常用项目的运用:(请对应参照运单样本)
0. 运单起始空港
1. 航空公司的三位数辨认代码
2. 运单的序列号,用于区分每一票业务
3. 发货人资料(应力求详细和准确)
4. 发货人银行帐号
5. 收货人资料(务必保证详细和准确)
6. 收货人银行帐号
7. 航空公司名称、标识和简要资料
8. 签单代理及所在城市
9. 代理人IATA编号,是代理人的一种等级和资格的认证标志
10. 代理人在航空公司的帐号,即代理人与航空公司的运费结算代号
11. 货物始发港
12. 运费结算说明或注意事项等
13. 直达货物的到达港代码或中转货物的第一中转港代码。
14. 第一承运人名称
15-18 第二、第三承运人和第二、第三中转港代码
19. 目的港全称
20. 第一程航班信息
21. 计算运费的币种
22. 付费方式代码
23/24 运费预付/到付
25/26 运单上显示的除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预付/到付
27. 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
28. 货物的通关申报价值
29. 货物的投保金额
30. 货物的操作信息和注意事项等
31. 欧洲等地的海关特别要求,极少被运用
32/32.1 货物包装数量/运单所辖货物的总件数
33/33.1 货物毛重/运单所辖货物的总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