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方指定货代,且签发提单的货代并无出具保函时,容易诱发无单放货
在货代提单项下,船东提单的Shipper被作成货代,出口商实际上即丧失控货权(出口商至少在理论上已经丧失货权),实际承运人可以且只能凭货代的指示放货。此时,由于,代表货权的船东提单由货代控制,即使买方不提交货代提单换单,货代凭持有的船东提单也完全可以提货。货代是否在境外及目的港按章换单操作,完全取决于货代的信用。
二、当D/P支付方式和FOB同时成就时,由于部分国家法律规定退货须经买方同意,存在买方以拒收诈货的风险。
三、在L/C支付方式项下,存在的软条款风险
UCP500对货代同时作为实际承运人的签单代理的这种双重代理关系有承认前提:货代在签发货代提单时必须对于作为委托人的实际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加以注明,仅表明代理身份而未明确披露实际承运人名称的提单,除非当事人在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对于这种信用证式一般均不予接受。
四、事后法律追究程序的复杂性
无单放货一旦发生,因为出口商与实际承运人或船东并无合同关系,往往无法追究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若转为追究货代,当货代存在复代理或者在该货代之后还存在无船承运人的情况下,出口商追偿的请求常常由于法律程序的滞后性而无果而终。
五、风险应对建议
1、出口商原则上应只接受海运提单,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境外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2、在接受货代提单时:
2、1、提单的收货人,尽量规定以开证行或托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避免将收货人注成买方货代;
2、2、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3、FOB条件下,不能接受未经商务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
4、FOB和境外货代条件下,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商务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该境内货代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
5、出口商可要求在接受货代提单条件下,买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买卖合同项下之货款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出口商应接受清洁的、不记名的、非倒签的、非预借的船东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