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放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且听下面细细道来:
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您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一是电放费,我们公司是RMB120,别的公司我没打听过;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现在船公司做电放不用发电报了,发EMAIL就行.您可以要求船公司在发EMAIL的同时CC给您一份,这样您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电放的信息通知收货人。说到这里想起刚进公司时同事说的一个笑话,问:为什么非洲的一些港口不能电放?答:因为那里老停电。
在什么样的情况会有人要做电放呢?比如说东南亚一带的货物,提单还没对好,货物已经到港了,电放很常用;又比如说因为种种原因提单迟迟出不来,货物已经到港了,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费,不得以选择电放;
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据我的经验,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您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没办法,不服不行!
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X RELEASE(TLX RLS)和SURRENDER. TLX RLS 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者。SURRENDER这个词一般作“递交”解,但是在海运业有特别意义,“SHPR HAS SURRENDERED OB/L AT OUR SIDE”意味着发货人做电放了。所以建议您和船公司打交道的时候慎用SURRENDER这个词。
(二)海运单
海运单就是SEA WAYBILL(SWB)。
海运单的放货方式在本质上跟电放没有区别,都是凭收货人的公司证明放货。区别是海运单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为客户出正本。不过海运单正本基本上就是废纸一张,因为提货根本不用什么正本,一份正本复印件就够了,更有甚者用涂改液把DARFT上的“DRAFT ONLY”字样涂掉也可以提货,从中大家可以体会到海运单和提单差别。
对于船公司来说,提单和海运单的差别反映到舱单上,只是BILL TYPE的不同。如果船公司目的港收到的舱单BILL TYPE是提单,那么就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或电放放货,如果船公司目的港收到的舱单BILL TYPE是海运单,那么就可以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放货。
海运单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放货方式,据称运往欧洲的船上装的柜子60%以上都是做海运单的。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对船公司风险较大的放货方式,因为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装货港这边海运费还没收到,目的港那里货物已经被收货人提走了。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中、小客户向船公司提出做SWB,总是被人家嗤之以鼻了。一般的船公司对SWB控制得都比较严,什么样的客户去什么样的港口用什么样的付费方式能做SWB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开门做生意吗,谁愿意去承担风险?
(三)换单
换单的专业叫法是SWITCH BILL,在国际贸易中其实很常见,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好象只见香港、台湾、新加坡、迪拜以及欧美的贸易商运用得得心应手,很少见国内的贸易商玩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换单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二”、“一”。三方贸易、两份提单、一个中间商。
三方贸易-供应商、中间商、实际购买商
两份提单-第一份提单的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
-第二份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购买商。
一个中间商-整个换单过程由中间商一手操控;
换单的实质就是中间商为切断实际供货商和购买商的联系而在提单签发过程中采取的小花招。
中间商付清货款和运费后,从供应商处取得第一套提单;中间商马上找船公司去换第二套提单:换提单的地点随中间商选,可以是发货地、收货地,也可以是第三地,反正一般都是中间商人头比较熟的地方;提单的发货人换成中间商,收货人变成真正的购买商。谁持有提单,谁就有货权,他想怎么换就怎么换,当然,条件是要付船公司换单费,大约USD50左右。
对于船公司而言,换单操作起来实在复杂。因为涉及到不同OFFICE对同一套舱单的更改,加上柜子到港清关的时限要求,处理起来很是棘手,所以平素基本上是惟恐避之不及,见到头就大。
(四)PART 单
一个柜子出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提单叫PART 单,当然,这里说的不包括拼箱货,仅限于FCL/FCL的情况。FCL/LCL或LCL/LCL的价格要比整箱货的价格高。
客户要求出PART单会有不同的理由,信用证通常是最好的借口,但是无论是船公司,还是客户都心照不宣,这明明是想用整箱的价格做拼箱的事。
PART单分为两种情况:收货人相同的和收货人不同的(TO ORDER提单算在此列,因为收货人有可能会不同)。
收货人相同的PART单大多数船公司都会接受;
收货人不相同的PART单要另当别论。因为如果几个收货人不同时出现去提货,对于船公司来说将是大大的麻烦。况且,一些些国家的港口根本不接受这样的方式。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一定要出PART单,那要考虑下面几个问题:
1.船公司一定会要求发货人出保函,保证收货人一定会同时出现提货;
2.要看货物去什么地方,去中东、南美的货物被拒绝的机会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