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
1.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常情况,一般来讲都采用即期信用证 ,但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 信用证 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 托收 方式成交。
2. 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把这类的商品变成外汇,可采用 托收 承兑交单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灵活方式成交外还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 办法 来支付货款。
3.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 汇付 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 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 办法 支付。
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 规定 出口商须签发两张 汇票 ,一张 汇票 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 汇票 须附全部 规定 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 条款 ,以示明确:
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 发票 金额后方可交单。
50% of the value of goods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nd remaining 50% on collection basis at sight, th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accompany the collection item. All the documents are not to be delivered to buyer until full payment of the invoice 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