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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15-01-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本文主要讨论跟单 信用证 业务中一方当事人—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开证行的权利即获得偿付的权利。

         开证行在开证后,若对符合 信用证 规定的单据进行了付款,那么开证行有权力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但若开证行开证时背离了开证申请书,或开证行错误地兑付了 单证 不符的单据,申请人有权拒绝偿付。

         开证行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付款、审核单据和保管单据。

信用证 的义务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开证行之间确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开证。如开证时背离申请书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

         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果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开证行付款的义务不仅仅是对受益人的,同时也是对开证申请人的。因为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支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开证。开证行开证就意味着他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将以自己的信用证来代替商业信用,在受益人提交符合其规定的单据时向其付款。开证行的付款既是履行它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允诺,也是履行他与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规定的义务。

         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其规定的单据,银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要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其规定的条件。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在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开证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单据。因此,开证行必须对这期间单据的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

         开证行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就不应将单据正本寄交申请人,即使开证申请人宣称他需要检验货物,开证行也不应擅自做主。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开证行承担。当然,在开证行认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或受益人通知开证行将正本单据寄交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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