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点[Discrepancy]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条款相互不一致处。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为凭单付款,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是付款的先决条件。如信用证写明是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规则1983年修订本所制约的,则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开证行可以不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以电信通知寄单行,并列出凭以作为不接受单据理由的各项不符点,同时必须声明单据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正在把单据退回寄单行。如果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限未过,受益人收到被拒绝接受的单据后,经修改不符点后再行交单。
不符电结汇[Settlement of Discrepancies in Documents] 出口商(受益人)将不符信用证条款的结汇单据要求议付或代付行按信用证项下的托收方式向开;证行交单的行为。议付或代付行在收到后即将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之点电告开证行,要求授权接受,而开证行只有在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的情况下,才付款给出口商。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托收,即丧失了信用证的收汇保证,又将银行信用降为商业信用,收汇不能得到保证。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此种结汇方式时,如未取得进口商的切实确认,一般不宜轻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