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转让书[Transfer of Letter of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在向通知行提送转让申请书的同时,对第二受益人出立的转让文件。第二受益人在向通知银行交单时,应附交“转让书”。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及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向通知行所交单据中的发票(及汇票),但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第一受益人可根据信用证支取其发票(及汇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或汇票)之间应得的差额,作为自己的利润。如第一受益人未能行使在第二受益人对通知行交单时更换发票(及汇票)的权利时,通知行(或付款行、承兑行和议付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规定提交的单据(包括发票及汇票),迳提交开证行索汇,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如有差价好处,则归进口商所得。在实际业务中,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并不一定向第二受益人出具转让书。按各银行情况而定。
换单[Substitution) 又称换单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第一受益人)替换被转让人(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汇票的行为。见“信用证转让书”。
换单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又称换单。见“换单”。
不换单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第一受益人)不替换被转让人(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汇票的行为。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转让人可将其权益完全转让予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交单后,付款/承兑/议付银行可无需通知转让人而将单据直接送交开证行。不换单转证一般仅将受益人名称更改为第二受益人的名称,而不修改其他内容。见“信用证转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