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装运期[Shipment Date of L/C]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期限。装运时间对买卖双方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信用证中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超过规定时间装运的货物,将作为迟期装运论。信用证用于规定最早或最迟装运期的“装运”一词,应理解为包括“装船”、“发运”和“接受监管”。装运日期以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来表明。如信用证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用语来规定装运日期时,应自开证行开证之日起三十天之、内装运。如使用了“约于”及类似词语,应于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之内装运,起迄日期均包括在内。如信用证或有关修改书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以信用证或修一改书规定的到期日为最迟装船日期、发运日期或接受监管日期。最迟装运日期的最后一天,不能以适逢银行停业日为理由而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
信用证交单期[Tim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L/C]信用证规定向银行提交全套单据议付的期限。一切信用证除了须规定一个到期日(有效期)外,每个要求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单据议付的特定限期,这个特定限期,即为交单期。一般应规定在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15天为宜。如信用证未规定该项特定的限期,则以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二十一天为限,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后交单期的交单,即失去信用证付款的保证。如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的交单限期最后一天适逢议付银行停业日,则规定的交单限期最后一天,可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