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银行用以保证本国进口商有支付能力的一种凭证。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开发此种信用证时,有时进口商须预缴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保证金。开证行通过出口地联行或代理行,或直接把信用证寄给出口商。该种信用证允许出口商在一定期间和一定金额内,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开证行保证对其承兑、付款;或出口商迳向开证行或其联行和代理行开发汇票,由银行自己承兑、付款。
信用证的通知[Advise a Letter-of Credit]通知银行根据开证行寄发来的函开或电开信用证的内容,以其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并加盖通知章后通知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又称保证信用证、担保信用证和担保信用状。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埙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项凭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它一般用于投标、履约、还款、预付、赊销等业务中。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备用信用证广泛流行于美国和日本,因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保证书),故美国和日本银行都以备用信用证来取代保函,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备用信用证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中归类于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契约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文件(证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而保函则不受统一一瞬例的制约。由于备用信用证开证银行所负风险较大,故银行通常不开立有效期限超过3~4年的备用信用证,一般有效期均在一年以内。备用信用证常可代替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还款保函,或其他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跟单信用证相似,但对单据的要求远比跟单信用证简单,其内容大体包括:(1)开证行名;(2)开证日期;(3)撤销或不可撤销;(4)受益人姓名;(5)开证申请人姓名;(6)金额;(7)规定须提供的凭证;(8)有效期;(9)保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