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在北美洲,像APL有限公司等这样的海洋运输承运人,已经在通过互联网向他们的客户发送海运运单和正本海运提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日益被人们所接受,通过这种方式发放提单作为一种发展方向或创新,的确是向前迈进了合理的一步。交易各方当事人在接受这种提单时并没有提出太多异议。APL公司前任出口单证部门经理(ART THOMAS先生)经常被问到有关通过互联网发放海运提单的有效性问题,尤其是银行能否接受摹本印刷签字的问题。THOMAS先生认为,根据U CP500第20条(b)款(ii)“……单据的签字可以是手签、摹本印刷的签字、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可证式方式”,即可以解答出口商或进口商提出的问题。当这种单据创新的方式扩散到其他市场时,则遇到了阻力。一些国家努力使Adobe公司的PDF(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的海运提单可接受,这是一种图表的纸提单的替代形式,不过,提单上也有相关的签字。为了使这个问题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讨论,THOMAS先生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出质疑。在土耳其召开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会议上,THOMAS先生曾经向参会的银行代表们提出了关于互联网提单中摹笔印刷签字的一些问题,包括:第一, 在现今的操作中,当你看到承运人的海运提单上的校正章,你是否会打电话给承运人,要求其核实/鉴别签字的真实性?银行代表们回答他们不会这样做,他们只审核单据表面。第二, 如果打印出来的互联网提单上,签字是蓝色而不是现在的黑色,你是否会接受这样的互联网提单?大多数参会代表表示会接受。THOMAS先生说:“我担心的是,现在海洋运输行业向客户提供网上业务服务,且其数量将会增加,而正是这些客户,当他们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后者却不愿意接受摹本印刷签字。其实,本不应对APL、MAERSK-SEALAND、KLINE、P&O NEDLLOYD、OOCL以及其他公司出具的互联网提单上的摹本印刷签字采用更高的鉴定标准,这种做法不仅会潜在地影响客户的满意度,而且会影响新兴网络经济的进一步改进和效率。”经国际商会的许可,以下重印了这个质疑以及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引用的质疑。这个质疑的目的是澄清第20条(b)款(ii)条是否适用于APL公司的海运提单。背景是,APL公司自1996年以来,一直在使用图像技术制作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发送方式是直接打印,通过快递传递给APL公司的客户。对于那些经过允许的客户,APL公司通过互联网发运提单。无论是APL公司内部打印的,还是通过网络发送的,单据都是完全一样的,因为签字是作为一个图像制作在单据上的。当APL公司的提单扩散到其他市场上时,一些银行就摹本印刷签字是否符合20(b)款得出了疑问。20(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将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下列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第一,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第二,复写。单据的签字可以是手签、摹本印刷的签字、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可证实的方式。”根据THOMAS的理解,IFSA(原来称作USCIB)从前曾经支持这样一个观点,即APL公司的海运提单符合20(b) 款的要求。此外,从1996年以来,APL公司在北美洲已经签发了50多万份摹本印刷签字的海运提单。混淆的产生是因为APL公司有能力通过互联网发送上述海运提单,而这些单据常常被误认为是电子单据。分析与结论质疑的内容包含了UCP500号20条(b)款中与本话题有关的内容。此外,国际商会1999年7月12日关于正本提单的决议也必须在此重述。国际商会在关于正本单据决议的第2部分中声明:“银行有义务判定单据表面看来是否是有别于副本的正本。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包括信用证中包含像UCP500号23(a)(iv)或34 b这类条款的情况)银行没有义务判定一份显然是正本的单据是否是唯一的正本。银行判定单据为正本,是根据单据签发人明显的制作正本单据(而非副本)的意图。从这个意义来看,一个人发送传真、在一张白纸上复印或者用复写纸复写的举动,可视为其意在制作副本单据。另一方面,一个人把他事先制作并通过电子方式存储的内容均系从电子存储内容打印(甚至包括签发人的信头及/或签字)出来的单据,通常我们推测单据签发人的意图是要制作正本单据,在实务中,银行接受这种单据为正本。”决议的第3.3部分是关于带有摹本印刷签字单据问题的,这部分内容声明了以下观点:“银行视摹本印刷签字的效力与手签相同,看上去带有签发人摹本印刷签字的单据也同样被视为正本单据。”关于海运提单正本单据问题,第23和26条的内容中均涉及了这个问题。例如,要求提供唯一正本海运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这些单据或者在表面上明确表明其为正本,或者在印刷的内容中声明“已证实共签发了ⅹ份正本海运提单”或类似的说法。根据20b条款,海运提单上的摹本印刷签字是可接受的。在此质疑中提出的观点反映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官员们的意见。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下次会议上通过这些意见之前,这些观点并不一定代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本文所提供的意见只是作为一种指导性的意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这个质疑与法院正在处理的法律诉讼有关,国际商会委员会不会考虑将本文的意见作为正式意见。无论是国际商会、国际商会的任何雇员还是银行委员会的任何雇员,包括主席、副主席、技术顾问,均不对任何人因任何与本文意见有关的行为或过失产生的损失负责任。国际商会在2000年11月21-22日土耳其年会上,正式通过了此咨询的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