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根据目前提单丢失后的各承运人不同的做法,可归纳为如下几种补救措施:
公示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对提单丢失后补救措施作了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单丢失后,提单丢失钱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提货地(目的地)所在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写明所失提单的名称、号码、货物的品名、数量、起运港、目的港和托运人、承运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以及提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在3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有关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如果在申报权利期间内没有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则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并将判决予以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
如果是货物目的港在国外,提单遗失则应当根据目的港的所在国际的法律,申办公示催告。
凭银行保函重新签发提单
承运人通常要求托运人必须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并提供保函以承担重新签发另一份提单的责任。至于托运人提供的保函,目前往往要求托运人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1年、3年、6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托运人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3至6年不动,对托运人(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恶意取得,托运人(出口商)将面临签货两空的局面。
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但至少应使前后两套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在卸货港能易于识别,及时将重新签发提单的内容通知卸货港代理和其他有关方将相关的其他单证作相应更改。
申请无单放货
若提单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与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应作不同的对待:
在记名提单下
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在指示提单下
如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收货人由于提单丢失而不能凭证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收货人出示原承运人所签发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商业合同和装箱单等单证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
卸货港代理同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由一流银行签发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保函,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将该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
在不记名提单下
具体做法参照指示提单。
如收货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还给收货人。如收货人不能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则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
如收货人提出返还要求,卸货港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保留一个最低期限。国内港口建议需要保留6年。
在提单丢失后,无论何种情形都要立即联系船公司以控制货物。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同时也不回损害收、发货方的权利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