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当对货物数量的准确性有怀疑时,承运人就应当行使其拒 绝在提单上记载货物数量的权利。承运人也不要尽信提单上所谓的“ 数量/重量不知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效力依不同的管辖权而有所不同。
如果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数量/重量有怀疑,却又不能以数量/重量 不准确为由,劝说托运人接受不记载数量/重量的提单时,承运人在 提单上选择加注Shipper"sfigures…MT,Ship"sfigures…MT"、 "Shipper"sfigures…MT-accuracynotverified"、 "Weight/quantitysaidtobe|believedtobe…"等批注,肯定会对保 护承运人有所裨益。
如果在提单上加注了上述的一种批注,船东就很有希望在货物短 量索赔中居于有利地位,尤其是由文件记载而引起的短量。但如果承 运人本有核实货物数量/重量的机会却未予核实,就会产生一些麻 烦。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提单上有上述批注,法庭仍会作出有利于收 货人的判决,承运人只能反过来再向租船人/托运人索赔。这种情况 如在英国法院起诉或交由英国仲裁,只要能将举证装运的货物数量全 部卸下,承运人往往会索赔成功。但是,当租约并不适用英国法时, 且承运人也未曾核实就盲目地接受了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数量/重量, 承运人的索赔就很可能会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