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托运人出现财务困难用两套提单得到融资潜逃后,银行就会向船舶代理追偿损失,并可能会威胁扣押代理委托人的船舶。
更糟的情况是,船舶代理习惯于收到货物之前就签发收货待运提单。当提单用于融资而托运人又遇到严重的财务问题宣布破产时,代理人又会面临银行的索赔。
当然,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托运人很可能是经常托运货物的大公司,而船舶代理对于同一货物签发两套提单是港口习惯的,而大多数船舶代理也已建立了控制上述问题发生的系统,但下述建议或许仍是有所禅益的。
(一)在下列情况下不要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1、未有承运人的授权。
2、在货物收到前。
(二)在事先没有收回必货待运提单时,不要签发已装船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