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值税业务
1.充分利用进出货物的时间差,达到节税目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应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那么当我们从上游企业(供货方)付款购进货物并已将进项税发票抵扣后,就可以根据下游企业(进货方)的付款情况灵活掌握供货数量和开具销项发票数额,而不能在进货方尚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一次性将货供完和全额销项发票开出,以免提前给企业造成税务负担。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国目前的物资供销企业中资金普遍不足及信用普遍缺乏,能够做到货到付款的企业少之又少,采取上述筹划方法不但可以合法地给企业节约税款,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长期应收帐款甚至坏帐的发生。
2.利用代理采购业务,降低企业税负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17%的税率交税,税负是比较重的。而如果能够按照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一代理”税目缴纳营业税,则税率仅为5%,两者之间的差异一目了然。那么物流企业怎样才能实现物资供销商到销售代理商的角色转换呢?首先要做大自己的实力,因为我国的钢铁企业为了达到“零库存”的管理目标,使所有生产出的货物都能及时销售出去,就需要寻找若干个有实力的销售企业作为销售代理。每月代理商向厂家提交定单,包销产品,如果包销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获得厂家的价格折扣。只有将这部分价格折扣转让一部分给下游企业,使其通过代理商购得的材料比自己直接到钢厂采购的价格低,代理服务才会有吸引力。最重要的是代理商要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构成代理的条件是代理商不垫款、不直接对委托方开具销售货物发票、代理费与委托方单独结算,否则就是正常的转销业务,而不是代理了。即代理时下游企业的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到上游企业帐上,上游企业按照给代理商的优惠价格将材料直接发给下游企业,并按优惠价格开发票给下游企业。此时代理商所获得的收入就是下游企业支付的代理服务费,这部分收入只需按照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一代理”缴纳5%的营业税即可。
例:A厂是生产厂家,其产品每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 2800元/吨,B公司由于每年可以为 A厂销售 10万吨产品,所以可以享受 26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C企业需要买进1000吨A厂的产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选择:
(1)直接在市场上购买,需资金 280万元;
(2)通过 B公司转购,B公司可对其让利 100元/吨,C企业需支付 270万元资金,B公司从中赚取差价 10万元,需缴纳 1. 7万元的增值税;
(3)如果B公司通过代理运作,让 C企业按 2600元/吨的价格直接付款到 A厂购料并收取 10万元代理费,则 C企业仍只需支付 270万元资金,而 B公司所得的 10万元可以作为代理费收入,只需按5%缴纳营业税0.5万元,C企业也通过代理服务比在市场上直接购料节约了10万元的购料资金。
二、营业税业务
1.机械设备租赁业务的筹划
物流企业为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往往拥有大量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而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总难免有部分机械设备暂时出现闲置。机械设备的租赁可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有效盘活企业闲置资产,因此在很多企业中都有此项业务,在这项业务中税收筹划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按照一般资产租赁来进行帐务处理,则应按租金缴纳5%的营业税,但如果按装卸作业处理,则只用缴纳3%的营业税。实际上,很多装卸运输机械的对外出租本质上可以视为异地作业,关键是签定合同时要注意注明异地作业的性质、装卸运输台班的收费标准、司机由本单位派出并在本单位计发工资等事项,并象本地作业一样做好台班记录,就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2.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如果物流企业本身规模较大,形成了一个企业集团,则可以运用集团的内部管理职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集团下属的单位要使用集团的资产,如果按照租赁来收取费用,就要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是租赁房产或土地,则还需另外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采用调拨的方式,让下属企业无偿使用资产,同时增加收取其管理费,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有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属企业之间调拨使用资产,这样也可以节约“服务业一租赁”或“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营业税。
3.内部人员承租企业资产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标准。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判断标准来进行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经营,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本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可见,只要承包方或承租方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提供资产方取得的收入就要视为租金缴纳营业税。如果该项资产是不动产(厂房、店面等),还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对内部职工出租不动产时,应尽可能要求其不办理营业执照。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从出租之日算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租方未按规定报告的,出租方要与承租方一道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一旦承租人未能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只要出租方事先向税务机关报告了,就能免除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