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行和议付行在代付或议付单据之后向开证行索取票款,即为索汇或索偿。开证行对议付行、代付行付汇,即为偿付。索偿的对象和办法以及偿付的办法,在 信用证 中都有具体规定。索偿对象通常是开证行本身,有时也可能是开证行指定的第三者偿付银}记索偿的方法可以是用航邮函索,也可以是电报索取。付汇(偿付)可以是用信汇拨款,也可以是用电汇拨款。当开证行在代付行或议付行开有帐户时,索偿和偿付即合并为一,由代付行或议付行直接借记开证行帐户。当代收行或议付行在开证行处开有帐户时,则偿付可用贷记帐户来代替拨款。
信用证 的偿付指示[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信用证上规定议付行或代付行在履行付款或议付后如何收回已垫款项的指示。即信用证上所列明的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条款。见“信用证的开证行指示条款”、“开证行的偿付方式”、“开证行的偿付责任”。
开证行拒付的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 for Issuing Bank to Refuse Payment] 开证银行作出拒付决定所享有的时间。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规定,开证行享有合理时问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开证行享有的合理时间究为多长,并无明确规定,以客观情况而定。有的认为三天为限,有的主张一至三日并对个别情况可作适当延长。因此合理时间是否适当,应以具体审核单据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