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背对背信用证是会让中间商比较获利的一方,但并不是所有 外贸 企业都需要请中间商作为证明的一方。对于一般的 外贸 企业而言需明确背对背信用证的几大 贸易方式 :
背对背信用证三大 贸易方式
一、进口商为了取得市场份额,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 进出口 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为赚取其中间的利润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尔后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这种 贸易方式 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二、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契约,称第一份契约。依第一份契约所开具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亦称主信用证。另外,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契约,称第二份契约,依第二份契约开具的信用证,称背对背信用证,亦称附属信用证。
三、为了实现这种贸易方式,在支付结算中可采用背靠背信用证,但背对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为后盾而开发的。
原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所列条款的不同点是在价格上有差额,原信用证价格高,背对背信用证价格低,高低之差系为中间商所获的商业利润或佣金。
关于交货日期,背对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交货日期在后,以保证按期交货。
由此可见背对背信用证是三方之间的协议,由于进口商和制造商没有直接来往,而是通过中间商进行通商,因此中间商利用这个关系而赚取了一定的利益。背对背信用证不是适用于任何 外贸 企业,毕竟涉及比较严谨的一些流程,稍有不熟悉就容易造成业务出错,所以需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