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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业务基本知识

[日期:2015-01-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1.           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商品的经济国籍。它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口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政府实行进口管理和对不同国家产品征收差别关税时需要审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明文件。

2.       原产地证按用途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两大类;按种类可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新兴经济体互惠原产地证、专用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等。

2.1优惠原产地证包括互惠和非互惠原产地证书。目前我们审签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是非互惠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等是互惠原产地证书。

2.1.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证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它是一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扩大出口的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普惠制受惠国官方机构出具的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39个: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挪威、瑞士、土耳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公国。

2.1.2《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2005年底,《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各成员国政府代表通过部长宣言,宣布《曼谷协定》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签署了新的《亚太贸易协定》文本。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要求的货物出口到与中国互惠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并且属于该国的“关税减让清单”内的产品,可以申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前《亚太贸易协定》成员有孟加拉、老挝、韩国、斯里兰卡、印度、中国6个国家,对我国给惠的有: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印度4个国家。

2.1.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

出口到东盟国家的商品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并且属于 “关税减让清单”内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备案并取得优惠原产地证。东盟成员及给惠范围:东盟成员国有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菲律宾、柬埔寨10个国家。目前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文莱、菲律宾、缅甸、越南在1-8章的基础上分别列出了自己的给惠产品清单,仅老挝、柬埔寨的给惠产品仍限1-8章。

2.1.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2003年11月,中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签署《优惠贸易安排》(PTA), 中巴两国分别列出关税减让清单。2005年4月,中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决定结束中巴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就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达成一致,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早期收获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项下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于2005年12月正式签署,该《协议》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优惠贸易安排》予以废止。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2.1.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F)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F)是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5年11月18日正式签署,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协定》项下智利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2.1.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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