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 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 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英国、法国、 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 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 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对我国实行普惠制。
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 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 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产地标准。一切商品均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全原产 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国出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或零 部件;另一类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来源不明 的原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 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 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 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 条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就是说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 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家运往给惠国。通过过境国 的,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监管之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 使用,更不能在那里进行其它再加工。
(3)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即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 和证明联合)格式A,简称GSP FORM A,及其他有关的单证。 FORM A 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 关税优惠待遇的法律凭证。FORM A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 书,简称C/O。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根据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 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参 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均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证。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是:
一、注册登记。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 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 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 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 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 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 A 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 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 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 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之后,由商检机 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 签发申报证件。申报人可在当年度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 申请签证业务。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 进行复查。
二、申请出证。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 理申请事宜。申请时一般应提交:
(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
(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3)装箱单一份;
(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
(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 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
(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 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 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 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 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 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 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 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三、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 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位。
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 、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 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 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