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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C/O)和普惠证(F/A)

[日期:2015-01-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FORM A 是绿色的,C/O是蓝色的

FORM A是发达国家给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

产地证(C/O)和普惠证(F/A);

 

 

FORM A 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它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证明(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必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出品商填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官方机构。

 

 

FORM 59A的全称是:<输往新西兰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S TONEW ZEALAND,是享受新西兰普惠制优惠关税的证明格式之一,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

 

FORM A 是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的,而且是由官方出具的。

 

在填制FORM A证书时,第8栏(原产地标准)是证书的核心。

 

如果出口商品完全是中国原产的,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都填“P”

 

如果出口商品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则:

 

出口至欧盟,瑞士,挪威和日本,并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商品四位数字HS品目号;

 

出口至加拿大的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进口成份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之40%的,填:“F”

 

出口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此样可留空

 

出口至俄罗斯,哈撒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填“Y”,其下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格中所占百分率
,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写“PK”。
出口澳大利亚的只需一般原产地证就可以,不用FORMA


首先,仔细阅读各栏的标题,然后逐步按要求认真缮制。缮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

 


(1)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中国出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不能出现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及其他受惠国等名称和地址。


(2)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瑞典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时,可打上"TOORDER"。


(3)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空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HONGKONG")。


(4)第四栏(供官方使用)。申请单位不填。


(5)第五栏(项目号)。一般应填"1"。在发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别"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6)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照实缮制,如果货物无唛头,则应填:“无唛头”(即,"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缮制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原证书号,手签并加盖公章;或将附页附在证书背面,由签证机构加盖骑缝章。


(7)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此栏内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件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结束符号下方此栏的空白处。


(8)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具体填法如下:


①完全是中国原产的商品,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均填"P";


②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至欧盟15国、瑞士、挪威、波兰和日本的,符合上述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该商品的四位数字级的HS税目号。例如:“W”62.03;


③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出口至加拿大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的,填"F";


④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


⑤出口至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商品离岸价50%的,填"Y",并在"Y"下方加注该商品进口成份的价值占商品离岸价的百分比。


(9)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一般填毛重即可;只有净重的,亦可按其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台”、“匹”、“打”等。


(10)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JAN.)表示。


(11)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由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但只签发一份正本。


(12)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洲联盟,进口国别不明确时可填“EC”或“EU”。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手签人员手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时不要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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