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起改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增加孟加拉国家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暂由由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格式。证书除第四栏和第八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相同。
2006年9月1日起第四栏加注"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2006年10月1日起按照新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第八栏的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一)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A”。
(二)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
1. 符合规则第3条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2. 符合规则第4条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3. 根据规则10,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