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即:
1、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EIMINATION)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称为“发达国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 惠遍原则(GENERALIZED)
即对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商品实行普遍优惠制,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 非互惠原则(NON-RECIPROCITY)
即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向优惠。
此外,实施普惠制还应该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产地原则(RULES OF ORIGIN)
即指产品必须由受惠国制造,而且规定完全自产。若需有进口原料和零配件者,不得超过成品的40%;并须给予实质性加工,变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产品,才能享受普惠制中规定的关税减免。但所谓经实质的加工,各给惠国都有各自的规定。
2、直接运输(DIRECT CONSIGNMENT)
是指受惠国出口商品必须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出口商品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但允许在第三国分类、包装。若商品的运输工具不能直达给惠国而必须转船时,则须经转船地的海关封关,以防在运往给惠国途中伪装,以次充好。
3、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GSP FORM A)
GSP FORM A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又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享受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可由受惠国的商检机构或权威机构签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29个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他们是: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加拿大、欧洲联盟十五国、日本、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国。对于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自1978年10月我国接受普惠制待遇后,我国政府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全面负责普惠制的签证管理工作,由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具体负责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和统计工作。
国家商检局的基本职责是:
① 接受申报单位的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注册;对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进行原产地标准的调查;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签发;
② 对申请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③ 处理给惠国普惠制主管当局退证查询的调查和答复工作;
④ 普惠制的签证统计工作;
⑤ 向出口企业提供宣传和咨询。
二、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的填制: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是出口商的声明和官方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证明。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所需纸张的质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规定,并要求正本加印绿色检索图案,防止涂改或伪造。因此,填制必须十分细心,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正章。本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写。
⑴证书号码(REFERENCE NUMBER)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FR0M)
此栏填写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 中国 杭州 北山路97号 邮编:310007 (NUMBER 97, BEI SHAN ROAD, HANGZHOU, CHINA.POST CODE NO.310007)等
⑶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TO)
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写给惠国的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但不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等国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
⑷所知航运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一般填写装货、到货地点(如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地点和日期。 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