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误付后的追偿[Refund of Payment Made by Mistake] 信用证流转环节的后手误付款后对前手追回已付款项的行为。进口商对开证行、开证行对付款行、付款行对出口商,在一般情况下接受单据并付款后,不能提出追回已付款项的要求,这是通则。当款项误付时,则可追偿。误付最明显的是错付了金额,付款一方在付款时未曾察觉,事后发现,则有权追回已付款的全部或多付部分。但对单据上的不符,就不能引用“误付”而要求退款,否则信用证保证作用将完全丧失。“误付”是一个法律名词,不可依付款一方随意解释,其范围是很窄狭的。误付应和一般的单证不符有严格的区别。发生误付后,追回的时间不是无限制的,也很难规定一个固定的时限,一般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但愈早愈好。
银行营业中断之法律效果[Legal Effect of Interaption of Banking Business] 银行因不可抗力或任何其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中断营业后在法律上免于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如罢工或关厂等等,都可能导致中断营业。由此对各有关方面人产生的后果,银行不负责任。银行营业中断期间逾期的信用证,除非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亦不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或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见“银行的免责事由”。
开证行倒闭时议付行的权利和义务[Negotiating Bank’s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t the Time of Issuing Bank’s Bankruptcy] 开证行倒闭后,议付行的权利和义务:(1)如信用证已被出口商利用时,则不能向开证行索汇,但可向出口商进行追索。(2)在远期承兑信用证场合下,如开证行在收下单据并承兑了汇票以后汇票到期以前倒闭时,则议付行在办理了拒绝证书等手续后,可向出口商追索。(3)议付行持有承兑汇票,如向开证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时,则仅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并无优先权。(4)开证行倒闭后,指定议付行可对信用证受益人拒绝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