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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信用证及修改书的要求和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和义务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开发信用证及修改书的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for Issuing Credit and Its Amendment]  在开立信用证及修改书时各当事人应遵循的基本要求。首先,对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及修改书本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例如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信用证金额、单据的种类、出单人、份数及其内容、装运期限及信用证有效期等,必须完整和明确,不能使用模棱两可或词意不清的词语,更不能自相矛盾。其次,对要求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作明确的说明,切不可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合法”及类似的含糊不清的词语,来描述单据的出单人,以防发生误会和误解。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的意图。不能认为将买卖合同的内容,在信用证上记载得越多,对保护申请人权益愈有帮助,其实不然,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所处理的是单据,银行的责任仅为审核单据,并不查验货物本身,纵然将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在信用证上全部记载,只要受益人存心违约或诈骗,申请人仍得不到保障。而信用证上的细节越多,只能使银行增加人力、物力和时间来处理信用证或审查单据而已,对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并无实质的意义,其结果只会使纠纷、困扰或误解发生的可能性增多。凡适用于对信用证的要求亦适用于修改书。
  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和义务[Advising Bank’s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首先应对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予以检验,即应核对信用证的签字(或密押),以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之后,通知行应按信用证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准确及时地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出口商。如果信用证上的签字或密押不符或无法核对,通知行应先与开证行交涉,得到证实后再正式通知受益人。通知行的责任仅限于信用证的真实和通知的正确。除非通知行被授权加具保兑,它对信用证的付款或议付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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