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开证行(进口地银行)和受益人(出口人)。
2.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而存在,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拒绝接受,出口人必须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才能安全迅速结汇。
(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3.信用证在检验检疫工作中的作用信用证所列明的支付货物的条件,其中包括交货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运输、保险等,都是检验鉴定机构执行检验鉴定的依据。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一致。然而,有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对商品的要求会增加一些合同以外的内容,甚至与合同规定相矛盾。当信用证所列条件与合同不一致,高于或多于合同规定的条件时,申请人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如果申请人限于某些客观因素无法修改信用证,应提供国外客户出具的确认函件,以信用证为准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以安全迅速结汇,防止发生单证不符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