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证不一致”的防范与处理
单证不一致,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在“单证交易”中,业务员应该树立起“信用证至高无上”的观念,即使信用证中出现错别字或明显的语法错法,只要不导致产生歧义,在无法修改的情况下,也要将错就错地照样搬到所有单证中去。 再者,同一票货物,按照需要可能会制作几套单证,分别交给商检部门、海关和银行。这几套单证在某些方面有出入,并不影响银行对自己那套单证的审核与付款。因此,其他单证可以略有差池,但给银行的这一份则一定要完全与信用证一致,这是“单证不一致”事故处理的最大原则。至于其他国家机构,只要不是蓄意欺诈,对操作上的失误,还是允许一定的灵活性的。 特别对于出口商自己缮制的单据,比如受益人证明,则不必拘泥实际操作情况。当然,客户的要求尽量满足,不能做到的事先讲明,因意外而导致失误的(例如提单传递迟误,导致未能按照客户要求及时寄出提单复印件之类),必要的时候,说明一下请客户谅解即可。但单证则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虚打日期以迁就信用证(这一点将特别在下一章货运提单知识中详细解释操作办法)。 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2、“单单不一致”的预防与处理
单单不一致,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致。这个问题通常是由于部门分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预防的方法,就是养成事先编制交易档案,按照栏目分别归类,像一个**库一样,根据交易编码,各部门或者各单证直接调用。此外,审单证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 实务中,也允许有些地方在合理范围内某些栏目单单不一致的。比如品名描述栏,在发票中也许细致翔实,按照同类产品不同款式逐一分列,而提单和原产地证中就简单合并了。一般的限度,是只有类别一样的产品才能合并。所谓类别一样,以海关产品编码(即所谓HS CODE,国际通行的对产品分类编码,避免因各国表述不同造成的分类混乱)为依据。这种单单不一致,一般都不予计较。但碰到有风险的交易,存在客户有意挑刺的可能时,尽量避免这样的节外生枝。
3、不符点的处理
单证缮制与信用证规定的差异一概称为不符点。轻微的不符点比如某个字母或标点符号的错误,不造成歧义,对交易性质无实质影响的,一般开证行也会接受,仅对每一个不符点扣罚几十美金就算了。可较大的错误,特别是数量、金额、交货期方面的错误,就严重了。开证行会通知出口商(受益人)不符点的情况,并暂时中止执行信用证支付。待受益人与客户(开证申请人)协商,客户愿意接受不符点同意付款了,才会支付----同时不符点费用照扣。可见,不符点将直接导致信用证实效可能。 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会应出口商要求预先审核一遍,发现错误及时更改。但此时货物已经出运,很多情况既成事实,不符点无法更改了。此时,在确认客户会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点交单”,承担不符点扣款,完成信用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万一客户不接受或中途变卦,出口商难免蒙受损失。所以不符点交单要特别慎用。出现此情形的时候,最好先与客户联系,请客户确认接受不符点。必要的话,请客户出具“公司信”(office letter,一种抬头落款齐全,内容完整的正式商业信函),届时提供给国外开证行。更稳妥的方法,如果国内银行议付的话,由国内银行通过SWIFT接洽开证行,告知不符点,请开证行与客户(开证申请人)联系,让客户向开证行确认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再向国内银行确认。这种操作方式称为“电提不符点”。
4、不符点拒付的处理
不得已不符点交单,或者开证行自己判断为不符点的,有可能导致单据被拒付。
这样的事故中,首先要区分责任,判断开证行拒付是否有合理依据并符合程序,所谓合理依据,就是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应有站得住脚的理由,或是否出于误会。否则可通过国内银行回复解释申辩。程序上,开证行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单证并一次性提出不符点,否则即使有不符点也无权再提。 确有不符点的, 看看是否来得及换单,把修改正确的单证补交上去。只要修改后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但这种情况下必须争分夺秒。此外,尽早安排出货也是预防措施之一,早出货早出单,就有活动的余地。 无法及时更改的,即可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请客户接受不符点。多数情况下,客户也是通情达理的,毕竟是做生意,一般说来客户也等着收货,以便安排销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单据拒付的时候,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在信用证业务中,相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货物有关的货物及/或服务,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所涉及的单据尤其是作为货权单据的提单,使得信用证的当事人能够控制货权,对单据的买卖,就意味着对货权的买卖,所以《UCP500》规定,银行拒付后必须要么持单听候指示,要么将单据退还交单者,也即是说开证行拒付后不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开证行申请人放单,否则其必须付款。另外,关注货物下落还可以了解到开证申请人是否已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凭保提货虽然构不成开证行拒付后必须付款的责任,但如受益人或议付行要求退单,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货物,船公司因无法提供货物,必然转而找开证行,要求其履行提货担保项下的责任,则开证行信誉损失不说,还可能承担比货款更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经向其说明已知客户凭其提货担保提货的事实,开证行往往会妥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