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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

[日期:2015-01-11]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1、 开证申请人,又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指进口人,是指买卖合同的买方。   2、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行,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将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 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出口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5、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   6、 付款行,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开证行即为付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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