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原产地即货物的国籍,是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
(二)原产地的类别:优惠原产地,非优惠原产地
1、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
我国执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东盟框架协议》、《CEPA香港规则》、《CEPA澳门规则》《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非亚大洲的33个国家)》、《中巴自由贸易协议》、《中智自贸协定》等。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主制定,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最惠国进口产品。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完全获得: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生产。
实质性改变:《协调制度》中的某位数级税目改变、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格的一定比例、加工后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从价百分比标准:
《亚太贸易协定》——增值部分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55%;
原产于孟加拉国增值部分不起过65%。
《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成员方增值部分不少于40%
或材料、零件、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产品的60%,且最后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港澳CEPA》——在港澳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总价 > 30%
《中巴自贸协定》——使用中国、巴基斯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或增值部分不小于40%
《中智自贸协定》——使用非成员方原产材料占货值小于60%。
(3)直接运输协议
① 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即使途经非受惠国,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
② 非受惠国关境内未使用、交易和消费;
③ 除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④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或澳门(可经香港)直运内地口岸(不能从香港外第三国转运)。
⑤《中智自贸协定》进入所过国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税则归类(四位编码)改变;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行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工厂交货价 * 100% ≥ 30%
(四)申报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需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以过非受惠国的,需提供过境国家未加工证明及全程提单。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3、CEPA香港规则和澳门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零关税税率;
香港产品,同时提供“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证明适用绿色关税制度;
4、巴基斯坦产品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报关时申明适用特税关税
6、《中智自贸协定》主动提交智利签发出的原产地证书、提单、发票、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A、货经过其他国家的,须提供证明。
B、展览货物的,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展览的名称和地点。
C、未提供原产地证明或文件不符合的,收取保证金放行。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明,逾期保证金转税。
D、原产于智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可免交原产地证书。
(五)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 一批一证;无证到货可90日补证;
(2)《东盟协议》的原产地证书
① 有效期:4+2个月(延长以第三方转运为前提);
②货值不超200美元,可不提供,但要提交制造商的声明;
③ “一批一证”;
④ 核查期间,收保证金放行
⑤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3)CEPA原产地证书
① “一批一证”;
② 未再加工出具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③ 绿色关锁制度:香港海关查验并施加绿色关锁,进口时海关查验香港海关查验报告后直接放行。
④ 实行海关联网管理。无法核对时,可担保放行,海关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性时退保或转税。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经总署或深圳、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向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经济局提请核查,期间可等税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核定税额);
⑥ 澳门原产地证签发机构:澳门特区经济局。
香港证签发机构:香港工贸署、总商会、工业总会、中华厂商联合会、中华总商会、印度商会。
(4)中巴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
① A4纸印制,有效期:6+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③ 展览期间留购同样可以协定税率。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① A4纸印制,有效期:180日;
② 可提出核查,90天予以答复,俞期不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③ 核查期间,收保证金放行。
(6)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
① 提供英文并加盖“ORIGINAL”印章,有效期:1年,一证一单;
② 可提出核查,收保证金放行;
③6个月内予以答复,俞期不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2、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加工进口也不例外。
(2)政策实施之前保税进口,内销时必需按照政策办理:交证。无证,则按照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或按照最高保证金征收比率收取现金保证金。
(3)注意:原产地证并非唯一判定原产地标准。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1)自05年8月1日15种水果,07年3月20日19种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2)运输要求:
① 台湾完全获得;
② 台澎金门直运大陆 或者经过港澳、日本的石峘岛转运大陆。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直属海关确定
150天内预确定决定并通知。
条件:进口与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实施和条件不发生变化。
二、税率的适用
(一)税率适用的原则
进口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2007年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9.8%。
出口税则按列目方式确定,部分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1、进口税率
原则:多种税率下“从低计征”。
(1)最惠国税率: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货物;
签订(含最惠国待遇条款)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原产于我境内的进口货物;
(2)最惠国税率项下: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又适用于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适用普通税率进口的,不适用暂定税率;无法确定原产国的,按普通税率征收。
(3)关税配额:配额内的货物,配额税率优先;配额外,按其他规定执行。
(4)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按相关条例规定执行,遇有协定税率则按照协定税率计征
(5)报复性关税税率:对我实行贸易歧视,则一律按照报复性关税计征。
(6)适用协定税率又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按协定税率计征;适用协定税率又适用保障措施范围内的,按采取措施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7)实施减让政策的: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8)ITA税率:信息技术产品
(P275的表格很重要,需理解,经常会考多选题)
2、出口税率(略)
(二)税率的实际运用
进出口货物,应按接受申报日的税率征税。
特例
1、提前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进口)税率;
2、进口转关,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3、出口转关,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4、集中申报货物,适用每次进出口(申报进出境)日税率;
5、超限未报被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
6、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适用违反行为发生日税率;不能确定是选择发现日税率。
7、已放行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下列行为需交纳税款的,适用海关
再次接受申报日或核准日的税率(共性:批准)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