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一、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二、只有被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
三、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四、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
五、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
六、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允许分批装运,便可以分割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八、除少数条款,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
九、根据UCP500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
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54条的解释,“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b款);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款);还指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数部分办理转让(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e款)。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我国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贸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货,即可在合同中规定国外进口人给我总公司开来可转让信用证,再由总公司转让给有关分公司就地装运交货,就地议付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