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信用证才能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导致对出口商不利?
在国际贸易中,仅对于出口商,其可能面临的风险有:①信用风险。如货品出口后进口商违约不付货款,或进口商因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开证银行倒闭而不能付款,因而使出口商遭受损失。为减少此种风险,出口商在出口时应做好信用调查,必要时要求对方开立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②政治风险。指进口国家的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及政治稳定性等。③汇兑风险。出口商可以在外汇市场上预售远期外汇来避免这种风险。例如在信用证上规定一个汇率,如将来汇价变化对卖方不利时可由对方给予补偿。④运输风险。出口商应投保,如有需要,在信用证装运条款中作特别说明,如运费变动条款,以避免出现不测情况导致出口商损失。⑤市场风险。因为商品买卖涉及两周以上的市场,其价格及市场情况的变化复杂,出口商除作好市场调查外,在实务中别无其他更好方法。
何谓不可撤销信用证,其办理手续如何?
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旦寄达受益人以后,在其有效期间内,非经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保兑银行或受益人等有关各方面的同意,不得将该信用证的条件作片面的取销或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通常在证端注有:Irrevocalbe”(不可撤销)字样,在证未有下述条款:“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我行在此间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合法持有人表示同意,凡根据本证规定的条件开具的汇票在提交付款人时即将照付。)如果在信用证上没有载明:“不可撤销”字样,则视为可撤销。
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可作如下解释:
不可撤销信用证,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构成开证银行一项确定的保证,即:①对规定付款的信用证,不论凭汇票与否,履行付款或承诺付款;②对规定由开证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履行承兑;或对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任何其他指定受票人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和到期付款承担责任;③对规定买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由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或任何其他指定付款人开立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履行买革/议付,或承担经另一银行买单/议付的保证责任,并且不得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使用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形,比如在以下情况下:① 进出口业务是属于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不过此种贸易不常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②产品销路好。如进口商拒收则转售容易;③在海关仓库备有现货,随时可装船,即使买方发出撤销信用证通知,出口商也可以在通知生效之前办理装船备单押汇。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本)第九条,可撤销信用证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随时修改和撤销。但开证银行对办理该信用证通知和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支行或其他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修改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证及以前所收到的任何修改条款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则仍必须负责偿还。
我国在进行对外进出口贸易中,一般不接受可撒销信用证。在我国是否可申请开发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要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撒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内容。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没有多大保障,在国际贸易上极少采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上解释,凡是信用证上未注明“不可撤销”字样的就视为可撒销的信用证。我国在出口业务中,一般不接受可撤销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