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③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企业的合同、章程;
⑥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⑦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再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备案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二、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减免税项目备案后,在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④外商投资企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进口设备的批文;
⑤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税则归类所需进口设备的产品说明)
四、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详见填写说明。
注意事项:
1. 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单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2.填写的“申请表”交由预录入部门录入打印后,需仔细校对,确保无误。任何数据错误,都将导致《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报关时无法使用。
3.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特准可以从事商业和一般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企业只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资并出口自产产品。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一般贸易,如企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在国内出售进口的原材料和其它物资,须经外经贸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