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 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 出口退税 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 海关 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 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