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俟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方正,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后随即生效,无需等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两方地位刚好对调,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的使用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