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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产地证的由来

[日期:2015-01-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进口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和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给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一.普惠制的产生与概况 
普惠制的形成,是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经过多年努力争取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经过斗争,赢得了政治上的独立,强烈要求发展民族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但是,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他们深感其脆弱的经济很难打破森严的关税壁垒,导致本国贸易逆差骤增,国家债台高筑,人民生活贫困。这些发展中国家大都参加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关税上与发达国家享受同样的最惠国待遇。他们从实践中发现,这种形式上是平等、公平的关税待遇,实际上是不平等、不公平的。正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下称贸发会议)首任秘书长、阿根廷的经济学家普利毕什所说的“在水平不同国家之间讲平等待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好比不同性别、不同体重的举重运动员,使用同一标准进行比赛是不公平的道理一样。根据这一新理论,发展中国家提出一种要求在关税上享有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有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的构思。  
1964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倡议和推动下,联合国贸发会议第一届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上,77个发展中国家(即77国集团)发表联合宣言,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使它们的出口产品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能够更多地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但发达国家强调,实行普遍优惠,会破坏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予以拒绝。会后,发展中国家采取一致立场,与发达国家多次磋商,致使1968年3月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的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II)号决议,确立了普惠制的原则、目的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进行协调和监督。  
但是,第21(II)决议的执行又遇到新的障碍。发达国家强调各自的困难,不愿意执行一个统一的普惠制计划,一再推迟决议的执行。直至1970年10月,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才就普惠制的技术、组织、法律方面的问题,做出了一些“相互可以接受”的安排,决定由各发达国家制订各自的普惠制实施办法--给惠方案,每个给惠方案的有效期为十年。同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于1971年6月做出决定,允许发达的缔约国在给予发展中国家原产品以关税优惠待遇的十年期间,放弃总协定第一条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于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1年7月1日第一个执行其普惠制方案。随后,其它西方给惠国也先后在1971年至1976年间,开始实施各自的给惠方案。此外,原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也曾于1970年发表联合宣言,宣布为帮助实现第21(II)号决议的目标,它们将采取的措施,即在这些国家中,有海关税则的国家将实行关税优惠,没有海关税则的国家,则将采取其它经济和外贸措施,达到从发展中国家扩大优惠进口的目的。至此,普惠制全面实施了。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1年7月到1981年6月,第而个阶段从1981年到1991年。每个阶段结束时,联合国贸发会议都要对普惠制进行全面审议,以确定下一阶段的实施方案。目前,普惠制正处于第三个阶段的中期。  
至今,世界上有31个给惠国实施17个给惠方案。它们是:欧盟十五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它们实施一个统一的给惠方案。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计16个国家,分别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其中,亚洲的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利用得最好。这四个国家(地区)的经济都是在七十年代得到飞速发展的,而它们的经济起飞,与普惠制有密切的关系。它们在充分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加速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普惠制的给惠方案 
普惠制给惠方案(GSP SCHEME),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为实施普惠制所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各给惠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均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和有效期。  
1.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 COVERAGE) 
各给惠方案都列有给惠产品清单或排除产品清单。  
对HS1-24章中的农产品,因各给惠国采取保护本国农产品的政策,给惠产品较少,往往列出给惠产品清单(也称肯定清单)。对HS25-97章的工业产品,因排除产品占少数,往往列出排除产品清单(也称否定清单)。  
2.关税削减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关税的减免,系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普惠制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是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额。大多数给惠国对进口的农产品实行减税,对工业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欧盟1995-1998普惠制方案规定,对进口的工业产品将逐步取消免税待遇。  
在此,简单介绍几种国际间的进口关税税率:  
(1)普通税率(GT),一般对非建交国家采用。也用于虽已建交,单尚未签订双边贸易协议,又不属于一个多边贸易协定之下的国家之间。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它比最惠国税率(即正常税率)高出一至二十倍,是一种带有禁止进口性质的关税税率。因此现在仅有个别国家对其它极少数国家的进口商品实行这种歧视性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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