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